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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邢雪建与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雪建,宋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775号原告:邢雪建,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311211816),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桥下村体育巷6号。委托代理人:吴志荣,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学军,男,1959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5906071630),汉族,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501号三楼奥林人才进修学校。委托代理人:马骁,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雪建诉被告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雪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小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