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露江与伍国武、伍军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106号原告张露江与被告伍国武、伍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0030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露江于2016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伍国武、伍军明支付执行款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1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露江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寿溪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