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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何志友与叶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友,叶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2568号原告何志友。被告叶小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何志友负担。审 判 长  雒虹媛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