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何志友与叶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友,叶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2568号原告何志友。被告叶小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何志友负担。审 判 长 雒虹媛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