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绍兴时尚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合肥丰泰能源有限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时尚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丰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82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时尚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钟珊珊。被执行人合肥丰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治家。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依据本院(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16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合肥丰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服装等物品一批,责令被执行人合肥丰泰能源有限公司自觉履行本院(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丰泰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l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合肥丰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服装等物品一批(详见评估报告)以清偿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