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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3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宝坪与王广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坪,王广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1执7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坪,太白县东大街。被执行人王广鱼,陕西省陈仓区周原镇。张宝坪与王广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王广鱼未按期履行法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宝坪于2016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广鱼兑现张宝坪借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广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其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相关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张宝坪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6)陕0331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军科审判员  屈振江审判员  蔡宏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淑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