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猛与呼伦贝尔市金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猛,呼伦贝尔市金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张猛,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金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王君伟,职务总经理本院(2015)海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金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张猛购车款101000元、案件受理费2320元,合计1033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金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的存款、收入104770元(含执行费1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庆格勒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