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刘学刚,赵本香与向艳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刚,赵本香,刘鹏,向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2863号原告刘学刚,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二路31号1幢2单元5-2,公民身份号码512227195803210016。原告赵本香,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二路31号1幢2单元5-2,公民身份号码512227196210070024。被告刘鹏,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汽贸城10-10,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8412030037。被告向艳华,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汽贸城15-4,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21006852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刚、赵本香诉被告刘鹏、向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刚、赵本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刚、赵本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刚、赵本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邓 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唐新力民事裁定书(2016)渝0108民初2863号原告刘学刚,男,1958年3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赵本香,女,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刘鹏,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向艳华,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刚、赵本香诉被告刘鹏、向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刚、赵本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刚、赵本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刚、赵本香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邓稳二○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唐新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