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3执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召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召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03执486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召田(自报),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召田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召田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召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金海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冯道坤审判员 苏志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