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炎生与游珍敏、新余市仙女湖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炎生,游珍敏,新余市仙,新余市仙湖粉煤灰有限公司,新余市平度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原新余市悦兴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陈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687号申请人黄炎生,男,1964年7月4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游珍敏,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开发区袁河工业平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500210000829。法定代表人游珍敏。被申请人新余市仙湖粉煤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袁河工业平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672405094A。法定代表人刘珍芬。被申请人新余市平度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原新余市悦兴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1495105R。法定代表人曾德雄。被申请人陈雪珍,女,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炎生与被申请人游珍敏、新余市仙女湖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仙湖粉煤灰有限公司、新余市平度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陈雪珍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炎生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游珍敏、新余市仙女湖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仙湖粉煤灰有限公司、新余市平度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陈雪珍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9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城东渝东大道新花商贸城A-09、A-05、A-06、A-08、A-04、A-03(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东字第××号、S0277516、S0277517、S0277518、S0277519、S0277520)为该诉讼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城东渝东大道新花商贸城A-09、A-05、A-06、A-08、A-04、A-03(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东字第××号、S0277516、S0277517、S0277518、S0277519、S0277520)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游珍敏、新余市仙女湖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仙湖粉煤灰有限公司、新余市平度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陈雪珍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9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廖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