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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459号原告:杨某,女,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被告:庞某,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庞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鲍晓珂审 判 员  李晓晖人民陪审员  宋建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付世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