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宽与被告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宽,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1260号原告许宽。委托代理人吴晓明,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洞庭西路金城小区20栋1-4楼。法定代表人徐学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宽与被告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宽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宽撤回对被告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许宽负担。本裁定书���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易高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