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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彭朝飞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彭朝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61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被执行人彭朝飞,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梓门桥镇八仙村南码村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朝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彭朝飞尚欠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73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彭朝飞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26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彭朝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陆熙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