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水连与梧州市蝶山区蟹皇府酒楼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连,梧州市蝶山区蟹皇府酒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760号原告吴水连,女,199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委托代理人林玲,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彦,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梧州市蝶山区蟹皇府酒楼,住所地:梧州市蝶山二路**号*****#楼*层。经营者彭志坚,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原告吴水连诉被告梧州市蝶山区蟹皇府酒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规定的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凤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