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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3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水连与梧州市蝶山区蟹皇府酒楼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连,梧州市蝶山区蟹皇府酒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760号原告吴水连,女,199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委托代理人林玲,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彦,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梧州市蝶山区蟹皇府酒楼,住所地:梧州市蝶山二路**号*****#楼*层。经营者彭志坚,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原告吴水连诉被告梧州市蝶山区蟹皇府酒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规定的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凤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