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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沈某与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黄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115号原告沈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