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唐勇、黄红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勇,黄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唐勇,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黄红平,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唐勇与被执行人黄红平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刑初字第02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红平赔偿申请执行人唐勇经济损失67297.2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1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2月4日,本院向相关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黄红平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1月28日,本院向温州市房产中心、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黄红平名下无相关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至今未回复。目前被执行人黄红平在监狱服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通话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