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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漯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查封赵月莲名下房权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仁和线材股份有限公司,郭号召,赵月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漯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住所地漯河市黄河路733号。负责人徐予鄂,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漯舞路106号。法定代表人郭号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仁和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漯舞路48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号召,男,汉族,1958年4月1日生。被执行人赵月莲,女,汉族,1957年2月2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漯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仁和线材股份有限公司、郭号召、赵月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于2009年1月5日前按照(2008)漯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仁和线材股份有限公司、郭号召、赵月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赵月莲名下漯房字第0101025160号、0101025165号、0101025167号、0101025198号、0101025168号、0101025169号、0101025171号、0101025172号、0101025174号、0101025175号、0101025308号、0101025329号、0101025653号、0101025652号、0101025196号、20080003061号、0000003516号、0101025195号、0101025190号、0101025183号、0101025182号、0101025180号、0101025179号、第0000003513号、0000003514号、0101025161号、0101025162号、0101025163号、0101025166号、0101025170号、0101025176号、0101025173号、0101025328号、0101026466号、0101026467号、20080006171号、0000003515号、0101025197号、0101025194号、0101025193号、0101025192号、0101025189号、0101025188号、0101025187号、0101025186号、0101025185号、0101025181号、0101025178号、01010251**号共49套房产。二、查封期限叁年。查封期间不得处置,不得设置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昝玉成审判员 刘晓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