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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志军诉宋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宋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346号原告李志军。被告宋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军诉被告宋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匡迪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饶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