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志军诉宋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宋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346号原告李志军。被告宋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军诉被告宋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匡迪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饶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