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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万明霞与泸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明霞,泸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行初34号原告万明霞,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叙永县叙永镇。被告泸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强,市长。委托代理人方利军、石刚,泸州市人���政府工作人员。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万明霞诉被告泸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中,原告万明霞无视法庭纪律,不遵守法庭秩序,拒绝宣读诉状或者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院认为,原告万明霞无正当理由拒绝宣读诉状或者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以其行为表明拒绝人民法院裁判,行为效果等同于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明霞负担。审判长  张玉红审判员  向林江审判员  马金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熊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