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梁秀凡申请执行石进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秀凡,石进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3执16号申请执行人梁秀凡,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石进才,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申请执行人梁秀凡与被执行人石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从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1、被告石进才尚欠原告杨奶香莲(梁秀凡)借款本金40000元、借款利息、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5000元,共计45000元,被告石进才资源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2、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被告石进才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秀凡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石进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另经本院向金融部门、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土地房产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633执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和审判员 王绍勇审判员 石宏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沈维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