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民辖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白建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辖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负责人:赵根宝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不服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2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保单上的记载,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均是太原仲裁委员会主管,约定的仲裁事项即是保险合同的争议,而本案是白建军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中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向上诉人索赔的保险合同争议,这个约定已经很明确,上诉人不知要如何明确,才算是约定了仲裁。因此,本案应由太原仲裁委员会管辖,恳请贵院书面审理,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太原仲裁委员会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有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内容。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该格式仲裁条款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由受诉的交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东平审判员 吕云锁审判员 XX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芮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