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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富新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富新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刑初80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富新,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抓获;因吸食毒品,同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6年4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6]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富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隗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富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9日9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号附近将被告人周富新捉获,在其身上查获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29.04克)、2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37.55克)。被告人周富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富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指认毒品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检定证书;被告人周富新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富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9.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7.5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富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涉案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富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对涉案的甲基苯丙胺29.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7.5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杨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人民陪审员  陈位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