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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开封市鼓楼区南苑街道办事处牛墩村民委员会与耿高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鼓楼区南苑街道办事处牛墩村民委员会,耿高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39-4号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南苑街道办事处牛墩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富贵,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耿高山,男,汉族,1953年8月19日出生。开封市鼓楼区南苑街道办事处牛墩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耿高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鼓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耿高山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南苑街道办事处牛墩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耿高山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开封市鼓楼区南苑街道办事处牛墩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耿高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李光锐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翟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