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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黄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黄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3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周国华。被执行人黄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88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黄爽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尚雅路8号“万景峰”1-1-1605号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广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