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5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玉鹏与童双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鹏,童双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15民初991号原告李玉鹏,男,汉族,1985年11月21日生,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童双剑,男,汉族,1980年4月24日生,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玉鹏诉被告童双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鹏、被告童双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鹏诉称:被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还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不予还款。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6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童双剑辩称:欠款属实,但我的车子押在原告处没有归还。当时借款时,第一个月扣了3000元的利息,实际上得到的是57000元,每个月还给原告打3000元利息,打了一年不到。法院判多少钱就给多少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被告童双剑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到李玉鹏人民币6万元。当日,原告李玉鹏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被告童双剑转账2万元,其余款项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条》中并未载明利息约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有利息约定,借款交付时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本金57000元,扣除了首月利息等费用3000元,被告将一辆汽车交付原告作为借款抵押。被告陈述每月支付3000元利息,原告陈述利息为每月2500元,另有500元停车费。被告陈述支付了一年不到,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确认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至2014年11月。后因被告未再偿还利息及归还借款,经催讨无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如前诉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身份证明,《借条》,转款凭据等证据在卷佐证,亦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被告童双剑向原告李玉鹏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在《借条》出具当日,原告已履行借款交付义务,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据庭审查实,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的借款本金为5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被告欠付原告的借款本金应系5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被告在原告起诉至今无还款行为,庭审中亦无返还借款期限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返还的借款金额确认为57000元。另据庭审查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具有利息约定,无论是原告主张的月息2500元、停车费500元还是被告主张的月息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该利息约定均已超过法律保护范围且存在部分无效,但原告的诉请并未涉及利息,而被告在2014年11月之后即未再支付利息,对此本院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另行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双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李玉鹏借款本金57000元;驳回原告李玉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童双剑负担600元,原告李玉鹏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谭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