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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2016刑初317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31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户籍地址广东省南雄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决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俊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粤A×××××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市海珠区新光快速由南往北行驶至新光快速094号灯杆对开路面的南洲出口匝道导流带内时,遇被害人黎某事前驾驶粤A×××××号牌小型轿车因左后轮爆胎在该出口导流带内停车更换轮胎,由于被告人李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其驾驶的货车车头右前角与被害人黎某身体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黎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系因胸腹部脏器损伤并大失血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家属赔付了医疗费37675.06元、丧葬费32395元。本案的民事赔偿诉讼已由本院另行判决。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出具的交通警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某的酒精测试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关于提取黎某心脏血的说明、情况说明,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被害人家属提供的门诊病历、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黎国峰和陈丽贞的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出具的儿童××记录、圣德肋撒医院收费单、婴儿记录、香港生死登记处出具的出生证明、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广州市越秀区大东街东贤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者生前供养情况调查证明书,广州日昱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公交(海)鉴(尸)字[2015]0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广东安盈汽车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粤A×××××号江铃小货车车速无法计算说明,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评估报告书,广州正营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拖车作业单,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光碟,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据、预付单,证人陈某、程某乙、张某乙、万某、郭某乙、郭某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世发人民陪审员  区少敏人民陪审员  叶锦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磊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