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向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刑初7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4日,罗忠兴(已判决)等人开始在永嘉县乌牛街道西岙村、吴岙村、杨家山村等地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牟利。其中,被告人向某为赌场运送赌客,至2015年12月28日被查获时为止,被告人向某共为赌场运送赌客三天,获利200元,其参与期间赌场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罗忠平、罗忠兴、叶凯慧、叶所君的供述,证人叶某、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建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