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08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金磊与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磊,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459号原告金磊,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白云路42号。法定代表人段映春,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49号华新客运站内。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金磊诉被告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金磊负担。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付 平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