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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吴银顺与罗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银顺,罗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1853号原告吴银顺,男,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身份证号码:×××521X。被告罗海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0016。本院受理原告吴银顺诉被告罗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银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银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银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叶静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