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执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梁梅芬与吴志坚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183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粤0115执1839号关于梁梅芬与吴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167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调解书,吴志坚应履行向梁梅芬归还借款5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因吴志坚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志坚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志坚立即履行义务及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吴志坚至今仍没有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志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永钊附:本决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