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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509号原告: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江。被告:刘丽,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一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