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3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顾志坚诉徐小梅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某甲,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37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甲,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上诉人顾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顾某甲、被上诉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顾某甲、徐某某于2001年年底自行相识恋爱,XX年XX月XX日生一女顾乙,2004年4月17日登记结婚,2005年6月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恋爱期间关系一般。2006年11月双方复婚。复婚后虽双方为生活琐事有争吵,但夫妻仍共同生活。2011年2月,顾某甲曾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顾某甲、徐某某和好,顾某甲遂向原审法院撤回诉讼。2014年6月顾某甲起诉离婚被判不离,2015年4月顾某甲再次起诉离婚因未交诉讼费,故按撤诉处理,现顾某甲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原审另查明,1996年2月,顾某甲与前妻张某某登记结婚,1996年8月生一女顾某A,2003年3月,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顾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顾某甲、徐某某离婚;2、婚生之女顾乙由顾某甲抚养,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下同)400元,至顾乙18周岁时止。原审审理中,顾某甲坚持离婚诉请,徐某某认为夫妻感情是有的,希望夫妻和好,且身体欠佳,需要治疗照顾,故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成。原审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顾某甲、徐某某婚姻基础尚好,婚后已建立了相当的夫妻感情。夫妻失和系双方缺乏沟通,遇事未能相互理解包容。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努力改变日常处事中的行为方式,相互包容,夫妻是可以和好的。现徐某某请求和好,顾某甲应给予徐某某和好之机会,鉴于顾某甲、徐某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顾某甲之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作出判决:顾某甲要求与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顾某甲负担。原审判决后,顾某甲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双方当事人婚后经常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徐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审判令不离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顾某甲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顾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 蓓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单文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林祯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