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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全喜申请执行对孙剑生效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喜,孙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3执588号申请人王全喜,男。被执行人孙剑,男。(2015)尉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到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剑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划拨措施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峰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文 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松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