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3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全喜申请执行对孙剑生效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喜,孙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3执588号申请人王全喜,男。被执行人孙剑,男。(2015)尉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到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剑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划拨措施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峰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文 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松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