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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建军、张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军,张喜,田义,杨进武,付巨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建军,男,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尚义县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张喜,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涿鹿镇朝阳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田义,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杨进武,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涿鹿镇朝阳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付巨朝,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徐建军申请付巨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建军、张喜、田义、杨进武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树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唐岩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