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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阎友琴与张爱英、常治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友琴,张爱英,常治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45号申请执行人阎友琴。被执行人张爱英。被执行人常治江。阎友琴申请张爱英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922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阎友琴于2016-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阎友琴以与被执行人张爱英、常治江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9228号公证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