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阎友琴与张爱英、常治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友琴,张爱英,常治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45号申请执行人阎友琴。被执行人张爱英。被执行人常治江。阎友琴申请张爱英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922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阎友琴于2016-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阎友琴以与被执行人张爱英、常治江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9228号公证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