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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周爱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周爱,弋稳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104号申请人闫周爱,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弋稳社,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闫周爱因与被申请人弋稳社驾驶的陕A5256学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以产生纠纷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弋稳社驾驶的陕A5256学号小轿车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闫周爱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景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