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6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玉梅与被执行人张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梅,张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6执4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蔚县蔚州镇东关外万盛园小区1-2-202。被执行人张海军,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蔚州镇康居嘉园东区2-1-402。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玉梅与被执行人张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5)蔚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金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