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执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未拾保与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夏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未拾保,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夏康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保134号原告:未拾保,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俊兰,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土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夏康富,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未拾保与被告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夏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夏康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夏康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万淑云用于担保的坐落于XXX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三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柯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