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6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与曾德芳、陈端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曾德芳,陈端阳,曾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代表人马先雄,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德芳。被执行人陈端阳。被执行人曾卫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德芳、陈端阳、曾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曾德芳、陈端阳、曾卫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少华审判员 吴 勇审判员 XX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奕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