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永清申请执行内蒙古创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明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清,内蒙古创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明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清,男,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内蒙古创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00XXXX,法定代表人尚文,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明圃,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永清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创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明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慧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