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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22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黄河与邵继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河,邵继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22民初36号原告黄河,住江西省景德镇市。被告邵继明,住江西省浮梁县。原告黄河诉被告邵继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继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河诉称,2013年11月20日,邵继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30000元,由原告提供连带担保。贷款于2014年11月19日到期后,邵继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2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在原告个人工资账户中扣划本金30000元、利息2723.97元,用以归还邵继明借款的本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垫付的借款本息,均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借款本息共计32723.9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请,原告黄河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拟证明被告邵继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由原告提供连带担保;2、《证明》一份、《业务凭证》四份,拟证明被告2013年11月20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借款30000元后,未按期还款付息,银行根据担保条款,在原告账户扣划本金30000元、利息2723.97元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系原件,《借款合同》有被告的签名、手印,《证明》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的印章及负责人的签名,被告未参加庭审,本院将原告提交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9日,原、被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6020120120155905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黄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给予被告邵继明30000元的可循环借款额度,额度有效期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并约定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逾期利率为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2013年11月20日,被告邵继明支取了贷款30000元。贷款2014年11月19日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本付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多次向被告邵继明催收无果后,于2015年2月16日在原告黄河的个人账户扣划了邵继明所欠的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723.97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陈述意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邵继明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期还款付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有权要求原告黄河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2月16日,原告黄河代被告邵继明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被告邵继明追偿。故原告黄河要求被告邵继明归还代偿款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继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黄河代付的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2723.9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8元,由被告邵继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全镇审 判 员 徐玉平审 判 员 程双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苏晓超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