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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林智远与聂小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智远,聂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林智远。被执行人:聂小斌关于林智远与聂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441号及本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告聂小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智远偿还欠款6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0元,由被告聂小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聂小斌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林智远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聂小斌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N23**、粤ALW2**号小型汽车的档案,未发现被执行人聂小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智远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441号及本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聂小斌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二辆车的档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穗黄法执字第1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六年七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杨柳好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