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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淑梅与杨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梅,杨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1016号原告:王淑梅,女,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杨百林,男,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梅诉被告杨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梅于2016年7月1日来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淑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家    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