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孔昭平诉刘国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昭平,刘国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827号原告孔昭平,住址:依安县。被告刘国辉,地址: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昭平与被告刘国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昭平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孔昭平负担。审判员  单立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