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5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与牟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牟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167号原告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曾凤路2-1、2-2、2-5-1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9042-6。法定代表人蒋思海,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家胜,男,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吴皓男,男,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牟伟,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牟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4元,减半交纳22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