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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陈阿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陈阿久,叶翠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工行大楼。负责人:钟世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阿久,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叶翠仙,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阿久、叶翠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将被执行人陈阿久、叶翠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阿久、叶翠仙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银都大厦南楼507室的房屋,目前尚在处置中。除此之外,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本案受理费19604元,执行费18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由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叶晓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