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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夏翥逞与周伟红、吕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翥逞,周伟红,吕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民初1984号原告夏翥逞,个体户。被告周伟红,个体户。被告吕晓琴,个体户。原告夏翥逞诉被告周伟红、吕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晗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杨琴、刘在禄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伟红、吕晓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翥逞诉称,2015年2月28日被告周伟红因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3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月利息按2分计算,可到了约定期限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至今,本金130,000元及从2015年2月28日至今利息未再归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立案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其利息。(曾口头协议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5年2月28日起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伟红、吕晓琴未作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经庭审举、质证,原告提交了: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周伟红于2015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的事实;3、两被告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周伟红与被告吕晓琴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3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2月28日,被告周伟红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夏翥逞借款130,000元,被告周伟红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夏翥逞现金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具借人:周伟红”。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取,两被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周伟红向原告夏翥逞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条,且被告对借款事实未提出异议,故原告与被告周伟红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周伟红还款,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引起本案纠纷,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周伟红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口头约定了利息,但原告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借条中也未注明利息,视为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周伟红与被告吕晓琴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吕晓琴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伟红、吕晓琴应归还原告夏翥逞借款本金1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晗人民陪审员 杨 琴人民陪审员 刘在禄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余海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