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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桦汶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桦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04民催21号 申请人深圳市桦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2135号特发保税综合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刘中平,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市桦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31000051/25066510号浦发深圳凤凰大厦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深圳凤凰大厦支行银行,出票金额:人民币50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11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5月20日,收款人:深圳市桦汶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桦汶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泽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