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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与乔淑兰、大连国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姜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乔淑兰,大连国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姜利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475号原告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蔡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海、季增中,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淑兰,女,1966年6月12日生,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国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姜利国,总经理。被告姜利国,男,1977年12月16日生,系大连国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第二、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岩,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苗玉敏,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淑兰、大连国昇电力建设有���公司、姜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申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柳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