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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赵凯与孙科丰、王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孙科丰,王吉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2819号原告:赵凯,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孙科丰,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王吉兴,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凯与被告孙科丰、王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科丰、王吉兴的银行存款5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原告赵凯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76号北侧商业楼12号、担保人薛术荣和赵永军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76号8-1-101号、担保人赵丹和韩冬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唐山市鹭港小区839-2-2502号及坐落于唐山市曹妃甸临港商务区昱海澜湾底商第1幢60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孙科丰、王吉兴的银行存款5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赵凯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76号北侧商业楼12号、担保人薛术荣和赵永军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76号8-1-101号房产;三、查封担保人赵丹和韩冬名下坐落于唐山市鹭港小区839-2-2502号及坐落于唐山市曹妃甸临港商务区昱海澜湾底商第1幢60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