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法申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留明与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洛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法申字第195号董留明:你因诉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洛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行终字第57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对涉案的原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向武建周颁发的洛郊建宅字第056514号《宅基地使用证》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颁证行为,原审查明该证虽未载明颁发时间,但根据原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在1984年8月成立清宅领导小组开展对农村宅基地的清查、登记、颁证工作和该证书的版本特征,认定颁证日期为1984年至1986年期间事实清楚,该颁证行为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以超过起诉最长期限裁定驳回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